图书丢损赔偿规则
读者对图书应予以爱护,不得批点、涂改、亏损、折角、影描、剪裁、撕毁或遗失。如发现上述现象,应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凡遗失应购买原版书赔偿,不能购买原书时,按下列办法赔偿现金。
1、一般图书按出书年限进行适当赔偿。
①出版时间在五年之内的,按书价2倍赔偿;
②出版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内的按原书价3倍赔偿;
2、成套多卷书,遗失一册应按整套书价2倍赔偿。
(二)凡损坏图书,原则上赔偿原版书,另外根据损坏程度不同,可酌情处罚。
1、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赔偿原书价的10%。
2、损坏封面、封底或装帧者,赔偿原书价20%。
3、损坏程度较重者(撕页、内容不完整、乱涂画等),应按第(一)项处理。
(三)对于盗书或谎称遗失不还者,应追回原书,或处以原书价3倍罚款。
(四)以上赔偿规定,适应于全体师生借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