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文)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以及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著作等上署名,买卖或代写论文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不得阻挠、干扰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遵循“三落实”和“三公开”核心原则,旨在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切实做到落实责任主体、落实调查程序、落实处理措施,公开调查过程、公开调查结果、公开处理结果。调查处理过程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学术不端行为得到有效处理,维护学院各项科研活动的公平与正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具体指导原则,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体系,落实责任主体,成立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配备专门力量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结合学校情况,实行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由人事处组织调查取证,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调查,纪检部门负责监督调查处理工作全过程,涉及到师生共同参与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生处协助调查。
第八条 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面向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主动监测本单位人员的学术不端信息。对本单位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积极组织或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九条 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通过对学术期刊的质量、信誉和出版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期刊进行预警,并向科研人员发出警示提醒,避免他们在低质量或存在风险的期刊上发表论文。通过预警机制,遏制学术不端行为,保护科研人员的学术声誉。
第三章 调查程序
第十条 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自查发现的线索,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专门调查组,落实调查程序。调查组由5人及以上委员组成,协同工作部门如人事处、学术委员会、纪检等部门根据调查组要求提供协助及取证工作,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遵守回避原则,对涉嫌不端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调查过程,收集相关证据,同时保护举报人的隐私。
第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结合证据,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应确保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情况,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 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4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单位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需及时落实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包括事实认定、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公布结果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对于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其涉及人员在相关期间内的学术成果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次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
4.暂停或取消参与相关学术活动的资格;
5.解除职务或聘用合同;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包括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措施。通过公开处理结果,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学术诚信。
第五章 申诉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新的线索。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申诉事宜,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学校可另行组织调查组开展复核,并在 9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再次向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核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二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学校将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全体师生的学术道德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不端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