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鼓励和支 持学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提升教师科研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能力,推动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分类: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科研计 划(纵向)项目、横向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学校资助项 目和自拟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包括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教育教学研 究项目)。学校自拟项目系指经科研处批准的由个人、基层单 位出资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每个季度可办理一次延期,最多可延长至2年。项目在专项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弘扬科学精神;
(三)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学术态度端正,恪守学术规范,维护科研诚信;
(四)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保障。
(五)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以注重科研基础积累,培育市厅级及以上项目为目标,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遴选和立项。其他科研项目按相关文件申报立项。
第六条 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一个科研项目,有在研的校级科研项目或当年有在研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者,不得申报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校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 各教学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遴选推荐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评审由科研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专家评审,择优报党政联席会批准立项。其他各类科研项目以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部门发布的文件和科研处具体通知为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遴选两次,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结项等环节的 初步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主要参与者、研 究内容等项目申请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如有客观原因确实 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申请人 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按照学校现行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 告,及时结项。校级科研项目在每年5月、11月由科研处组织集中接收结项材料,对结题条件达标者予以办理结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最终成果要与申请书注明的成果形式相符。所 有出版或发表的项目研究成果,应注明项目来源及立项编号等 字样。研究(咨询)报告应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专利应有 专利授权证书。标准应是已经批准并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
若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校级结项标准为: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以上(含1篇),论文需标注为该项目成果;若以研究报告为预期成果,校级结项标准为:研究报告需提供不超过25%的查重报告,并可在学校内资《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研究》发表,研究报告发表时需标注为该项目成果。其他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结项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石家庄科 技信息职业学校。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科研项 目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