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25-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培养方案要求,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日常表现和学习成绩两大类。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评优表彰与奖励的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考评结果,作为推荐就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我院学生均应参加综合测评。学生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其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分。
第五条 综合测评制度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和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章综合测评的组织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学生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测评内容和记分标准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综合测评。
第八条 以行政班为单位成立由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及3-5名学生代表组成综合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九条 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