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2017〕3号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要求重新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的原则,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作为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组织。
申诉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院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为9人,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申诉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七条 必要时,学院可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名库,由院长办公会在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人员中讨论选定。
在处理学生申诉具体案件时,由学院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按照中立、公正原则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名库中指定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