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文化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2025-08-30 15:1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培养方案要求,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日常表现和学习成绩两大类。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评优表彰与奖励的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考评结果,作为推荐就业的主要参考依据。第四条 我院学生均应参加综合测评。学生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其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分。第五条 综合测评制度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和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章综合测评的组织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学生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测评内容和记分标准解释权归学生处。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综合测评。第八条 以行政班为单位成立由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及3-5名学生代表组成综合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第九条 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01
评比通报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院学〔2017〕3号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要求重新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的原则,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组织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作为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组织。申诉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院法制办公室。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为9人,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申诉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第七条 必要时,学院可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名库,由院长办公会在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人员中讨论选定。在处理学生申诉具体案件时,由学院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按照中立、公正原则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名库中指定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